伴随重要会议的闭幕和重要决定的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快步进入“落地期”。在《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关键词“互联网”出现了两次,关键词“网络”出现了五次。看似“轻描淡写”,实际上,它将深刻影响和左右着今后我国互联网和网络的管理方向。 在本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度提交常委会审议。值得一提的是,该《草案》有多处与网络或互联网管理相关,也与网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更与网站的安全义务相关。具体来说,有三大“看点”值得网民及互联网从业者重点予以关注: 看点一:网上传播虚假信息将获罪。 《草案》提出,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拟新增条款的规定,相信很多人都有切身的感知。比如,在地震期间,很多人就当地的余震及周边地区的地震情况进行所谓预测或猜测并大肆传播,很多人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不是我说的,我只是转发”的态度,对这些信息不加甄别,并主动传播。在一些案例中,甚至使得很多人被迫在夜间街头或广场聚集等。 此外,对于微信等社会化媒体中,也曾经广为流传一些有关“疫情”或“传染病”的信息。表面上,这是给人一种提醒,因而特别容易激发用户参与转发。 但实际上,借助微信等媒体,此类信息迅速扩散,很多人会此类信息误导实施不当行为,纷纷抢购、囤积一些莫名其妙的东西,比如,一度十分疯狂的“抢盐”、“囤盐”等。 对于编造、传播此类信息的人,有的是为了“找刺激”,有的则是“别有用心”。但是,不管怎样,这种编造的信息给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一旦该《草案》正式审议通过,对于规范或打击此类不实信息,势必会起到震慑作用。尤其是,对于“传播行为”也纳入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这对“净化”微信等社会化媒体的信息传播将起到积极作用。 看点二:出售个人信息担责范围扩大。 有关个人信息安全问题,2009年首次被纳入刑法保护。当时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个人信息外泄后,受害人很难确定到底是哪个部门或哪个环节导致个人信息外泄了,这使得个人信息外泄的用户或网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很大。 更重要的是,对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来说,由于源头难以锁定进而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使得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也非常大。 需要关注点是,伴随网络实名制的普及力度不断加大,收集、储存个人信息的主体已经远不止上述“国家机关或特定行业”了。很多互联网服务厂商或平台都在收集、储存网民的个人信息,而互联网厂商或平台可能更容易成为用户个人信息外泄的“源头”。 针对上述情形,提交审议的《草案》拟删除有关“特定主体”(特殊行业)及“特殊情形”(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限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一旦《草案》正式审议通过,将意味着不论何人通过何种形式获取了大量个人信息,只要有“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情形,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以后只要持有大量个人信息的个人或单位的“下线”被抓获且被如实供出,那么,不好意思,不管你当初持有的个人信息,是合法获取,还是非法获取,首先你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看点三:网站疏于监管、监管不力将领刑。 《草案》提出,拟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安全管理责任,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该拟新增条款,首先,将大幅增加微信、QQ等具有信息传播属性或作用平台的信息监管责任。众所周知,以微信、QQ为代表的互联网应用,大幅提升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当然,对于违法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也享受了其“便利”。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基于其特殊的信息传播架构,使得在微信、QQ等平台中,辟谣的消息一般很难快速跑赢谣言。这在微信平台尤为明显。 其次,对于所有网站服务商而言,因“黑客攻击”致使用户个人信息外泄恐将难追责。近年来,已发生多起网站用户信息外泄的事件,从CSDN到携程,从专业网站到大众网站。造成用户个人信息外泄的原因,有的是系统有漏洞,有的是系统被攻击。 但是,不论是系统漏洞还是系统被攻击,都足以说明网站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机制。 今后,如果网站再怠于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一旦造成用户信息泄漏,网站平台也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提出,“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拟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该条款,对于规范和治理非法网站利益链至关重要。在实践中,由于监管不力,在百度中确实存在过很多“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的网站(多以“钓鱼网站”为主)在参与“竞价推广”。 这些不法网站之所以能在百度推广中“大行其道”甚至“大肆行骗”,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百度此前对投放主体的资质审核不严,二是百度对投放主体与投放内容的相关性审核不严。 一旦《草案》审议通过,百度们就必须彻底斩断与“钓鱼网站”之间的非法利益链,否则,自己将为“放行”钓鱼网站等违法网站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涉及此利益链条的并非只有百度一家,从网站建设、网络推广以及支付收款等更个环节,每个环节的服务商都必须擦亮眼睛,最大限度防范不法分子“蒙混过关”。 此外,《草案》对于开设“伪基站”、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也拟规定刑事责任。 可以看到,对于很多借助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网络上发生的违法行为,《草案》都予以了积极关注。 必须承认,从立法层面看,全国人大相关的立法越来越“接地气”,所涉内容都是关乎网民切身利益以及大众关注的焦点。 就像《决定》中所言,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当然,根据我国法律制定发布程序,新法案或草案一般需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后才会正式发布施行,如无意外,《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发布生效的日子应该会在明年下半年。 但是,作为网络服务商来说,应该尽早了解立法动向,及早调整运营策略,尽快完善相关措施,才是“上策”。否则,到时候就只能“自食苦果”了。更多相关资讯,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广告监管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