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效率,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数据库开放的范围包括7类:存续企业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被撤销或被吊销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3年或因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企业名称,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其他需要开放的企业名称。 《指导意见》强调,合理安排名称库开放次序,各县(含旗及县级市、区)、区(指市辖区)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至迟于12月1日实施开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含地区、州、盟)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放。有条件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可以自12月1日起,实行省、市级名称库统一 开放。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目标,本着方便基层、利于群众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开放次序及步骤。有效提供企业名称库开放服务,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开放名称库,统筹做好企业名称库开放相关工作。(点击查看《指导意见》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