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获悉,该局针对“双11”网络零售发出《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提醒经营者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均应自觉依法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禁止用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防止出现“虚构原价”等9种价格违法行为。 《提醒书》中明确,经营者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均应规范打折、促销、降价、馈赠等价格促销行为。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我省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广大消费者要防止以下九种价格违法行为: 1.虚构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2.虚假优惠折价。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先提价再打折”,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3.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亏损甩卖”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4.采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5.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6.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9.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以各种方式作出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