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宜春市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宜春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包括袁州区(含市本级、市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元;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调整为14.7元。 宜春全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其最低工资收入不能低于以上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未达新标准的应调增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据悉,月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费用。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地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宣传落实到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并加强新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确保新标准落到实处。(林正颖 记者 余佩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