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张鹏、李晓阳报道:从宜春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的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宜春市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 今年以来,宜春市财政、环保、地税三个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的部署、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围绕如何抓紧,抓实环保税开征工作,前期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准备工作,为全市环保税的顺利开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9月29日宜春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宏安为组长,市政府办、市财政、市地税局、市环保局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并召集了领导小组成员会,专题研究环保税工作,这在全省设区市是第一个。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其中,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的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固体废物共分为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及冶炼渣等其他固体废物四类,对应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1000元和25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分为六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以下五种情况我市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同时,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