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规问题,切实营造和维护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健康良好秩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医疗养生类节目严格管理,并对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进行严格规范。 严格医疗养生类节目管理 《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医疗养生类节目,要坚持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控制、治疗和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体内容,坚持真实、科学、权威、实用的原则,不得夸大夸张或虚假宣传、误导受众。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 《通知》要求,严禁播出任何虚假医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严格限制医药广告播出的时长和方式,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且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要加强对节目策划的审查把关,并具有完善的节目制作、审查、播出、监看等管理机制,确保播出安全。金融理财、招商投资加盟类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利益等。 转播传送节目禁止插播广告 《通知》要求,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不得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通知》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每套节目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电视剧插播广告规定执行。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