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刘瑞芬报道:11月28日,南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采用章节相结合的体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为市民的日常行为确立了一系列文明规范。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南昌市将推动《条例》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并将《条例》内容纳入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纳入各类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内容。 此外,为推动《条例》落实落细、管实管用,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文明单位考评奖励体系,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及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考核管理办法。 据悉,针对文明行为模范人物流血又流泪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模范人物礼遇及困难帮扶制度。为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条例》关注医疗急救,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同时,《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等便利设施;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服务。 为了保障法规的贯彻实施,除行政处罚外,《条例》就不文明行为的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作了特别规定:一是通过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二是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的方式,能够起到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和震慑效果。 《条例》相关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内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真正取得明显的成效。 (二)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主要从倡导和禁止两个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了规定。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对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维护文明行为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和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性。 (三)第三章鼓励与支持,主要从制度上明确应当对我市在创建文明城市和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扶贫济困、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个人和组织给予鼓励、支持,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作用,为城市生活树立新的文明标尺。 (四)第四章保障和实施,集中规定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给与的必要保障及具体的工作职责,并在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曝光和检查考核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督促《条例》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应给予的处罚措施。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此,法规没有增设新的法律责任,而在第四十二条作了原则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责任重大,为了规范其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规第四十五条对这些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 (六)第六章附则,规定条例施行日期为2019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