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会回报】 1、向特别协办单位赠送总决赛暨颁奖晚会门票100张(嘉宾券10张、参会券90张); 2、解决3人的参会食、宿费用(不低于三星级)。 【其它回报】 1、在总决赛暨颁奖晚会现场安排企业的方阵; 2、大赛结束后,组委会将收集本届大赛及赞助企业在相关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媒体上的报道,整理后提交赞助企业存档收藏; 3、赞助企业享有2006年第二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赞助商的优先权; 4、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大赛组委会将在会议期间邀请国内外政要、文化界、娱乐界名人、嘉宾及媒体记者前往赞助企业访问交流; 5、颁奖盛典上将出现特别赞助商的产品,由年度最佳模特进行展示,主持人解说; 6、赞助企业可派代表随决赛选手出访巴黎。 协办单位(200万元人民币) 【社会回报】 1、成为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公益活动赞助商。 2、邀请公益活动赞助商单位领导参加大赛组委会 3、赞助企业领导人享受特邀嘉宾礼遇,包括参加有国内外政要出席的VIP宴会、酒会、佩带特邀嘉宾胸花、嘉宾席就座服务等; 4、赞助企业领导人担任大赛新闻发布会特邀嘉宾,主席台就坐并致辞,同时接受记者提问; 5、赞助企业领导人在大赛总决赛开幕式或闭幕式晚会上以重要嘉宾身份致辞; 6、赞助企业领导人以“特邀嘉宾”身份,被邀请出席大赛总决赛高层酒会和其它高层社交活动,并优先安排座次; 7、赞助企业领导人可获得国内外政要及文艺界、演艺界名人会见并合影留念的机会; 8、在大赛总决赛闭幕式晚会上,赞助企业将获得由大会组委会颁发的“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特别合作伙伴”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9、荣誉协办单位代表1名出席颁奖盛典,并在大赛总决赛盛典现场颁奖; 10、荣誉协办单位享有挑选“年度中国十佳广告模特”作为品牌形象或广告代言人的优先权(协议另定); 11、无形资产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公益活动赞助商享有“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商标使用权一年。 ○影像资料使用权:公益活动赞助商有权收集并使用与“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相关的影像资料(包括比赛、商务活动、公益活动等,可用于企业或产品宣传)。 ○授权产品推广权:公益活动赞助商有权利用本次大赛推广自己的产品。 ○邀请唯一指定产品/机构赞助商领导以组委会成员的身份出席各类活动(各类比赛、新闻发布会、总决赛暨颁奖晚会等)。 ○可以“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颁奖盛典合作伙伴”的名义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其指定产品作为“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指定(类别)产品”,可标明使用在企业指定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注明界别),但具体有关使用细责须经组委会审核同意后使用。 【广告回报】 一、现场宣传 1、新闻发布会会场均设置大型背景板,在显著位置印有特别协办单位名称或标识; 2、特别协办单位有权向到场观众派发纪念品; 3、总决赛暨颁奖晚会现场企业广告宣传片滚动播放(广告片由企业提供); 4、在总决赛暨颁奖晚会上主持人将代表大赛组委会对特别协办单位致谢; 5、大赛会场背景板上体现赞助企业名称和LOGO; 6、会前或会间休息期间在主会场大屏幕播放赞助企业宣传片(由企业提供,内容须经组委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7、会议期间,赞助企业可利用会场主干道对旗总数的1/4开展形象宣传; 8、赞助企业提出会场外广告宣传方案,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具体实施方案; 9、赞助企业的宣传资料、产品或纪念品可随会议资料袋发放给与会嘉宾与记者; 10、与会记者、工作人员的胸卡上出现赞助企业标识。 二、媒体宣传 5、在大赛召开之前,大赛组委会将在文体类媒体中发布大赛新闻信息或广告宣传来推广大赛,在所有宣传中,组委会将尽最大可能体现赞助企业的“特别协办”身份; 6、大赛组委会将通过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国电台、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频道、娱乐频道等相关栏目)、凤凰卫视、北京电视台、精品购物指南、中国服饰报、CNN等媒体以新闻或专题形式报道本届大赛盛况,组委会将尽最大可能宣传赞助企业的形象及“特别协办”身份; 7、大赛组委会将在人民日报、中国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平面媒体上以新闻、专题、硬性广告等形式对本届大赛盛况作连续报道,赞助企业的名称将出现在相关媒体报道中; 8、在至少20家全国性主流媒体上刊登赞助企业的专访或报道; 9、在大赛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对赞助企业的鸣谢广告(方式、内容、广告幅面、刊登时间及投放媒体等由组委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10、在活动期间组委会秘书处提供的所有新闻稿中提及; 11、本届大赛的盛况将在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相关网络媒体上作连续报道或全程广播直播,其中在指定新浪网*女性频道将对赞助企业进行专访,并提供赞助企业与网站的链接。 三、印刷品宣传 1、大赛各类材料指定(会刊、记者手册、公函、证照、海报、门票、工作证、参赛证等); 2、将大赛过程制作成光盘VCD赠送给冠名单位,光盘封面印有总冠名商冠名大赛全称,光盘内容涵盖大赛全程及总决赛总冠名商的标识、文字等; 3、大赛组委会将制作大赛会刊,封面印有总冠名商冠名大赛全称,封二、内页、封底为总冠名商印制企业简介、企业产品和形象广告(内容可由总冠名赞助企业提供); 4、赛事手册中体现赞助企业名称和LOGO; 5、记者手册中体现赞助企业名称和LOGO; 6、大赛大部分重要活动的VIP请柬上可体现赞助企业的名称和LOGO; 7、大赛结束后,组委会将发行本届大赛的纪念邮票和首日封,在适当位置上将体现赞助企业的名称和LOGO; 8、可向所有出席大赛的嘉宾、媒体记者提供赞助企业印刷品和纪念礼品(发放内容及形式由组委会秘书处认可); 9、在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会刊中辟出“总赞助商(荣誉协办单位)”专栏,赠送2页广告,并在会刊内页登载企业简介、产品信息等资料,并赠送50本会刊; 10、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所有活动门票背面刊印荣誉协办单位的品牌形象广告,企业标识及名称; 11、在北京各类时尚场所、时尚连锁店、餐厅、酒吧等处发放5万张免费宣传卡片(可面向全国各大城市)及海报,显著出现荣誉协办单位形象及企业标识、名称。 【参会回报】 1、向特别协办单位赠送总决赛暨颁奖晚会门票50张(嘉宾券5张、参会券45张); 2、解决2人的参会食、宿费用(不低于三星级)。 【其它回报】 1、在总决赛暨颁奖晚会现场安排企业的方阵; 2、大赛结束后,组委会将收集本届大赛及赞助企业在相关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媒体上的报道,整理后提交赞助企业存档收藏; 3、赞助企业享有2006年第二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赞助商的优先权; 4、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大赛组委会将在会议期间邀请国内外政要、文化界、娱乐界名人、嘉宾及媒体记者前往赞助企业访问交流; 5、颁奖盛典上将出现特别赞助商的产品,由年度最佳模特进行展示,主持人解说; 6、赞助企业可派代表随决赛选手出访巴黎。 唯一指定产品/机构(50万元人民币) 【社会回报】 1、成为本次大赛同类产品/机构中唯一指定产品/机构; 2、邀请唯一指定产品/机构赞助商代表一人参加大赛组委会; 3、赞助企业领导人享受特邀嘉宾礼遇,包括参加有国内外政要出席的VIP宴会、酒会、佩带特邀嘉宾胸花、嘉宾席就座服务等; 4、赞助企业领导人担任大赛新闻发布会特邀嘉宾,主席台就坐并致辞,同时接受记者提问; 5、赞助企业领导人在大赛总决赛开幕式或闭幕式晚会上以重要嘉宾身份致辞; 6、赞助企业领导人以“特邀嘉宾”身份,被邀请出席大赛总决赛高层酒会和其它高层社交活动,并优先安排座次; 7、赞助企业领导人可获得国内外政要及文艺界、演艺界名人会见并合影留念的机会; 8、在大赛总决赛闭幕式晚会上,赞助企业将获得由大会组委会颁发的“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特别合作伙伴”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9、荣誉协办单位代表1名出席颁奖盛典,并在大赛总决赛盛典现场颁奖; 10、荣誉协办单位享有挑选“年度中国十佳广告模特”作为品牌形象或广告代言人的优先权(协议另定); 11、无形资产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公益活动赞助商享有“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商标使用权一年。 ○影像资料使用权:公益活动赞助商有权收集并使用与“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相关的影像资料(包括比赛、商务活动、公益活动等,可用于企业或产品宣传)。 ○授权产品推广权:公益活动赞助商有权利用本次大赛推广自己的产品。 ○邀请唯一指定产品/机构赞助商领导以组委会成员的身份出席各类活动(各类比赛、新闻发布会、总决赛暨颁奖晚会等)。 ○可以“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颁奖盛典合作伙伴”的名义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其指定产品作为“2005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指定(类别)产品”,可标明使用在企业指定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注明界别),但具体有关使用细责须经组委会审核同意后使用。 【广告回报】 一、现场宣传 1、新闻发布会会场均设置大型背景板,在显著位置印有特别协办单位名称或标识; 2、特别协办单位有权向到场观众派发纪念品; 3、总决赛暨颁奖晚会现场企业广告宣传片滚动播放(广告片由企业提供); 4、在总决赛暨颁奖晚会上主持人将代表大赛组委会对特别协办单位致谢; 5、大赛会场背景板上体现赞助企业名称和LOGO; 6、会前或会间休息期间在主会场大屏幕播放赞助企业宣传片(由企业提供,内容须经组委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7、会议期间,赞助企业可利用会场主干道对旗总数的1/4开展形象宣传; 8、赞助企业提出会场外广告宣传方案,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具体实施方案; 9、赞助企业的宣传资料、产品或纪念品可随会议资料袋发放给与会嘉宾与记者; 10、与会记者、工作人员的胸卡上出现赞助企业标识。 二、媒体宣传 5、在大赛召开之前,大赛组委会将在文体类媒体中发布大赛新闻信息或广告宣传来推广大赛,在所有宣传中,组委会将尽最大可能体现赞助企业的“大赛指定”身份; 6、大赛组委会将通过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国电台、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频道、娱乐频道等相关栏目)、凤凰卫视、北京电视台、精品购物指南、中国服饰报、CNN等媒体以新闻或专题形式报道本届大赛盛况,组委会将尽最大可能宣传赞助企业的形象及“大赛指定”身份; 7、大赛组委会将在人民日报、中国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平面媒体上以新闻、专题、硬性广告等形式对本届大赛盛况作连续报道,赞助企业的名称将出现在相关媒体报道中; 8、在至少10家全国性主流媒体上刊登赞助企业的专访或报道; 9、在大赛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对赞助企业的鸣谢广告(方式、内容、广告幅面、刊登时间及投放媒体等由组委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10、在活动期间组委会秘书处提供的所有新闻稿中提及; 11、本届大赛的盛况将在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相关网络媒体上作连续报道或全程广播直播,其中在指定新浪网*女性频道将对赞助企业进行专访,并提供赞助企业与网站的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