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省政府颁布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0号);2012年1月进行修改(省政府令第195号),对于规范我省河道采砂活动,合理、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河道采砂管理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该《办法》面临着效力不足、执行力有限等问题。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河道采砂规划、采砂许可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从严规范我省河道采砂活动、强化监督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出台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 非法采砂,是指违反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粘土的行为。河道采砂管理,是水行政管理的焦点问题,也是政府社会管理事务的难点问题。由于非法采砂具有隐蔽性、随意性,容易对防洪、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我省是砂石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也是河道采砂量较大的省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砂石需求日趋旺盛。在高利润和低违法成本的双向驱动下,不法分子以身试法,非法采砂屡打不绝。多年来,超量开采砂石后,导致河道生态环境与河道安全不堪重负,河床下切,部分河段砂石资源已近枯竭。 2006年8月,省政府颁布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规章建立了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省委、省政府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于2015年作出实施“河长制”的决定,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保护治理;水利、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关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处置过剩采砂船舶奖励补助等方面政策。我省也在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为省政府规章,仍面临着效力不足,执行力有限的问题,其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与违法成本极不相称,远远起不到震慑作用,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 总量控制采砂船并逐年减少 河砂不仅仅是一种矿产资源,也是一种宝贵的水生态资源,对保护水环境特别是地下水资源起到无以替代的作用,具有保护河道、储蓄水源、过滤污染物、维护生态平衡等多种功能。河砂资源的非法掠夺式开采,不但引发一系列的地质环境问题,还破坏了地表水及地下水水环境,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效应。 2000年,伴随着长江实施全面禁采,大量浙江、安徽籍采砂船涌入鄱阳湖和赣江,导致我省采砂能力严重过剩,偷采滥采时有发生,给我省采砂管理带来巨大压力。为有效控制采砂船舶数量,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行为,2008年以来,我省开始实行采砂船舶(机具)总量控制,并对过剩的采砂船舶实行切割补助,堵疏结合化解采砂管理难题。据悉,全省共完成采砂船切割648条,各地财政投入切割资金共约6.55亿元,省本级补助各地财政资金2亿元。 该制度实施以来,有效控制和减少了我省水域的采砂船数,提高了监管效能,遏制了非法采砂行为。鄱阳湖水域采砂船数量也从原先130余艘减至目前的50余艘,赣江南昌段从原先400余艘减至目前的30余艘。 为固化治理成果,此次《条例》中在制度设计方面明确提出,规定我省实行采砂船舶(机具)总量控制制度,逐年减少采砂船舶(机具)的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并提出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采砂实施方案时,都必须包括可利用采砂总量、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等内容。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在现实河道采砂活动中,不科学且无序滥采乱挖会改变相对稳定的河床形态、水流流态和河汊水道的分流比,导致局部河床河段下切,给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及生态与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治理河道采砂的乱象,关键要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河道资源提供依据,并适时推进有关河道的禁采。 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对河道砂石资源的科学管理,《条例》列出专章对“采砂规划”进行了规范,对采砂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审批程序、编制要求及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生态环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工程安全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渔业发展以及湿地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砂质、分布、储量和可利用砂石总量,可采区、保留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等具体内容,同时对禁采区范围、禁采期期限作了详细规定。 为抓好河道采砂规划的落实,《条例》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河道计划、制定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并对编制制定程序及其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明确河道采砂许可权限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开采河道砂石资源的前提。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截至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为落实法律规定的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此次出台的《条例》对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首先,《条例》明确我省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 事河道采砂活动。同时,明确了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例外情形。对当地村民在禁采区以外因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需要采砂的,以及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砂、且砂石需求量大、可采区砂石总量无法满足其用砂需求的,作出特别规定。 其次,《条例》还结合河道管理权限以及全省行政审批职能精简下放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河道采砂许可权限,即在鄱阳湖采砂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在五河干流采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 此外,《条例》在河道砂石开采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程序及提交的材料、审批程序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具体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细化河道采砂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河道采砂监管,《条例》在《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河道采砂监管举措,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并规定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有关义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在加强监督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加强现场监管,对采区开采深度进行测量,监控采区最低控制开采高程,可为采砂船舶(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强化全程监督。 在监管机制方面,《条例》设定了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制度,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 有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我省河道砂石资源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为推动和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